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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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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4 F% F! A! L( U高州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u  k: Q7 [( S" Q

/ k. O8 r  S# \8 L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促进本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L4 T, U, U: o  Q# _
第二条  放宽投资领域, S* O) @4 d. \3 F/ b* h; T
除国家法律及产业政策明文限制或禁止外,本地国民经济各产业、行业均对民间投资者(以下简称民资)放开,享受优惠待遇。5 q8 {' t  @, J$ z
第三条  实行用地优惠& {0 T6 q! U9 h3 E7 e; N
(一)工业用地。企业征用土地办工业或建设工业园区的,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过程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和省部分需征收外,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免收。0 ~2 ]( J* V( @+ E1 M
(二)旅游用地。非城镇规划内景区建筑,城建部门免收城建配套费;农民以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投资者可与农民协商承包,承包期可达30年,承包费用按当地农民承包同等标准执行;景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业主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山林使用权,其租赁费用与当地农民租赁同等标准,租赁期限可以放宽到50年,市政府发给林权使用证;景区内道路建设用地,视同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审批,并拥有经营使用权;景区建筑用地按规划分年度申报审批。& m1 |4 ~; A5 }$ f, D8 `% S  r
(三)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闲置的土地。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凡在本市工业区租而不用、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属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在6年内完成开发建设。6年内没有开发建设完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待遇,由国土部门负责清理、登记、管理,报市政府按原地价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国土部门公开招标、拍卖。
2 d: ?( ?9 o7 [第四条  实行用水优惠/ {1 p+ q; F0 Y, |' e
在市级工业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其生产与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实行水价保护,5年内水价保持在现行价的85%以内。
6 D$ ^7 @1 b2 {+ R# d第五条  实行规费减免7 [( j& r1 Z2 R) j/ N1 A- X* Y
(一)新办的民营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地方部分头5年免收,实行先缴纳后返还。从第6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头3年免收,从第4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的项目与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公布)。
! P3 x6 v5 @- E6 B' U' v! \(二)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其建筑报建规费减半收取。
% e7 w1 ?9 E, t7 Z& }9 N(三)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凡属我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部分和工本费之外),一律按现行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投资3000万元以上开发旅游景区、兴建标准三星级以上且床位达300个以上的旅游饭店或度假设施,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我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费。3 S3 X7 \$ ~$ i
第六条  实行投资奖励: J# q+ Z0 H  Y: V/ p  f! d
(一)新办的工业企业,年上缴工商各税5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头5年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30%奖励给企业;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50%奖励给企业。 5 I( S9 M; e" i4 T+ R; h
(二)主要以利用本地出产的果菜等资源进行深加工的新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年上缴工商各税30万元以上的,头5年内所缴工商各税属地方所得部分,30%奖励给企业。
/ F4 L* ?5 N* `% e& m% B4 x(三)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年上缴工商各税30万元以上的,头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30 %奖励给企业。
. z2 Q. E! W. B4 S/ [(四)实行外贸出口奖励。市政府按出口产品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以海关统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数为准)给企业,一定3年不变。
* {& u0 q9 ~: B! }$ _/ ~(五)本条规定的奖励,由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合资协议书、税收缴纳凭证或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年度财务报表,在次年起6个月内向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政和税务机关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 H( U- a7 w) e0 y. E& Y5 _第七条  拓宽融资渠道
/ O/ s3 v8 {2 X8 F对进入工业区的建设项目,市政府优先定期向金融部门进行推介,优先申报省、市两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优先获得市、县级中小企业建设项目资金担保融资。
3 L. f$ r+ B+ G第八条  鼓励创办、帮办民营企业& X! ~* M$ Y+ I$ A/ C. h5 h
(一)实行领导干部挂钩帮扶工业企业制度。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与重点工业企业挂钩,在发展生产经营、扩大规模、依法纳税、落实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给予企业帮扶。
: h1 i+ w% V# L" H6 H& @, b6 x6 L2 ]3 i(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 U; r% V2 x4 v% t# L6 E2 @: g- @(三)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属国家干部身份,被我市民营企业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凭用人合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和评审材料的上报、办理调出调进手续、保留原身份等)。每人每月50元的人事代理服务费免收3年。属工人身份的可挂靠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管理费免收3年。
: {6 W1 b& v6 [9 U8 J! c9 M(四)中介单位和个人一次过组织工人10人以上到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办工业企业工作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6个月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由市政府按每名工人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9 e+ L% L) T$ v; v9 F8 Q第九条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8 S2 n% w$ r% _7 Z(一)简化审批手续。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特殊情况允许先办企业,后完善各种证照手续。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全程式服务。除行政许可法规定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属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手续并发给有关证照。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8 {: @. h. D& g3 n3 Z(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投资服务中心免费为投资者代办生产性项目全部证照,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实行项目审批“一条龙”、投诉服务“一个窗口”、收取规费“一个口子”的服务制度。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外经、经贸、工商、质监、税务、劳动保障、环保、公安、消防、供电、供水、计生、卫生等所有涉及对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进行管理服务及收费的部门(单位),全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包括办事程序、收费项目、计费标准、审批时限、资料查询、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事项),印发资料介绍和上墙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机关作风考评内容,由市作风考评领导小组实施考核,组织民营企业参与评议职能部门活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评议1次。评议结果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部门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i7 T) X) Y4 E" s
第十条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 @% |) u  w+ w/ V1 ?$ H: i(一)规范收费行为。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额外行政管理费用。由物价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编印成《收费监督手册》,列明各项收费的部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凡《收费监督手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缴、投诉和举报。8 _, V) j1 u. c6 J
(二)加强检查监督。市直单位不得故意刁难企业或人为给企业设置障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巧立名目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赞助费;不得违法扣留、收缴或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非法定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等活动。各类社团、中介组织收取会员费、代理费、咨询费等必须体现自愿原则,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搭车收费”。物价、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除责令全部退回已收款项并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H$ j" D8 y" ?* U& |& s, `. j
(三)实行优化经济环境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设在市投资服务中心。凡属不兑现服务承诺、不按《收费监督手册》收费、有碍经济发展的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万元,奖金由被举报当事人或其单位支付,同时要追究被举报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实行投诉追究制,凡发生被举报投诉,经查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u8 v) U: l1 x, |' U& [) m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力度。全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及时处理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工、劳资、社保纠纷,对侵犯民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予以严惩。
8 B2 v$ R& V. R(五)工业园区可享受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 R& R- m& s/ V5 ]9 @7 f2 f
第十一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 z4 _; w6 {3 S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持高州市投资服务中心批准的有效证件(税务、海关、外管、公安、消防、工商、卫生防疫、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和刑事侦查案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i9 D! I+ T" l8 W4 v6 I2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和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 J1 Q. C4 Q# ~* f! m  y(三)外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来主要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经人事、科技部门核定,市政府批准),需要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免收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入幼儿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2 P" E, M; ~! B" b8 Z
第十二条  奖励发展经济有功单位" k3 b1 n' m% T
(一)成功引进资金(外资和市外的国内资金)创办民营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收成本)的20%,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给予奖励,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低于50万元的不予奖励。奖励申报程序如下:由招商引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引进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报市投资服务中心备案,再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评定小组审批。
' [3 e4 j% U; J& @, J1 A* J! G5 @' w3 S(二)奖励只奖招商引资有功单位,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奖励有功人员。2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企业,只由1个单位申报,由获奖单位与其他联合引资单位协商分配奖金。已被招商引资单位领取奖金的新办民营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不列入乡镇税收超收计算范围。5 t/ r8 [3 Y5 i) m' r
(三)鼓励在我市成立民间招商引资顾问公司,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外地民资到高州投资置业。民间招商引资顾问公司引进资金创办民营企业的,按以上规定实行奖励。6 A7 |# r" l) O# B3 O: F; I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高府〔2003〕69号、高府〔2004〕17号、高府〔2005〕34号、高府办〔2005〕47号同时废止。
; x% Q' e) o( d& d. l0 V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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